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煌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煌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煌智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15日、6年及3年2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15日,於民國101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915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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