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2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誠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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