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理人 簡廷益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周音喜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鮑泰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貳仟貳佰壹拾叁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商武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商武業因出境並於102年6月4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故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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