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49號
聲請人 陳安窓
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459,8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18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300元/平方公尺*聲請人權利範圍1/3=459,8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