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49號

聲請人 陳安窓

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459,8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18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300元/平方公尺*聲請人權利範圍1/3=459,8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振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