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小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 朴小字 第23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
仟玖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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