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8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應增列如後之不動產標示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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