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63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傅永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債權總金額為202,80
2元(即本金190,738元+12,064元=202,802元),惟貴公司受讓之金額為200,000元,則貴公司受讓之本金究為何?,又貴公司請求逾受讓本金計息之依據為何?
二、又依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貴公司請求之金額已加計迄移轉日利息,則貴公司請求自93年10月19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釋明貴公司理賠台端國際商業銀行之日期為何?
三、債務人傅永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