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9號確定裁定,再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羅心芳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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