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諸葛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君哲
劉妍秀
一、債務人劉妍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妍秀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君哲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之借款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利息逾法定利率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