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215號債權人峻暐興業有限公司債務人淼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德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淼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淼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