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46號原告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原告 林天賜
邱意茹 林天賜、邱意茹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俊龍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曉賢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合計共應徵收6萬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25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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