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原告 許誌傑 被告 徐郁翔 林子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19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法官劉冠廷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