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57號
原告 劉庭妤
被告 徐郁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19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劉冠廷
法官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57號
原告 劉庭妤
被告 徐郁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19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劉冠廷
法官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