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44號原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 林寧詩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1,207,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3,229,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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