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65號原告 黃育倫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柯武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為之。顯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受處分人提起撤銷訴訟,除免除撤銷訴訟訴願前置之程序外,亦須以主管機關所為之裁決,即行政機關所為具有行政罰性質之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據以主張裁決違法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其起訴狀(見本院卷第1頁)所載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民國103年2月13日中監授投字第0000000000號函廢棄。然查,該函之主旨係記載有關原告陳訴被告101年3月8日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及102年4月27日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請求退還行政罰之罰鍰及免予永久吊銷駕駛執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等語。並於說明一、二、三敘述有關原裁罰(即101年3月8日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及102年4月27日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裁決書)與另為裁罰(即103年2月10日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0及65-JC0000000-0號裁決書)之裁罰經過。且隨函檢送103年2月10日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0及65-JC0000000-0號裁決書。可知該函係就原告陳情所為之函覆,核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之性質。從而,原告逕以該函為標的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即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