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7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王德龍 債務人 劉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26,995元2.22%自111年9月1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2.345%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自111年10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2.47%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4月17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270,162元2.345%自111年10月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自111年11月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2.47%自111年12月21日起清償日止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5月1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