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楊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參仟壹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318,615元111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14.24%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00244,488元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12.9%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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