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01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清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中並未填寫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幾,請具狀釋明之,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清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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