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8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睿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2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為滿足一己之私慾,竟於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馬路上,無視旁人觀感,任意為裸露並撫摸生殖器供人觀覽之猥褻行為,足見其欠缺尊重他人之法治觀念,違反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更造成目擊者心理上驚嚇、不適之感受,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為大學畢業、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2948號被告甲○○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0居臺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0年8月18日19時57分許,在臺南市安南區頂安街433巷口,意圖供人觀覽,拉下其褲子拉鍊,並露出其生殖器、撫摸生殖器,且在代號AC000-H110146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A女)經過後,又刻意騎乘機車經過A女讓A女看見,而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暴露其生殖器官,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經A女發現報警而查獲。
二、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供述,(二)告訴人A女之證述、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三)道路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
二、所犯法條: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檢察官林慧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邱鵬璇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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