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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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7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雨股)
失蹤人袁誠進
上列聲請人因袁誠進死亡宣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袁誠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袁誠進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係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102年4月17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查無袁誠進殯葬紀錄)、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查無袁誠進殯葬紀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函(查無榮民身分)、内政部移民署函(查無袁誠進入出境資料)、臺北○○○○○○○○○明細戶籍資料、全民健保資料、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失蹤人袁誠進之勞保投保紀錄、健保投保紀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料、受安置或領取社會補助資料,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失蹤人袁誠進之勞保查詢資料頁面、健保查詢資料頁面、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頁面、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附卷可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