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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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游福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福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游福富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確因上開案件由具保人游福富出具現金30,000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聲請人先以傳票送達至被告位於桃園縣○○鎮○○街43之1號2樓居所,通知被告於民國95年9月12日到案執行,前開傳票因未獲被告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分別各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於95年8月25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以為送達,另聲請人再以傳票送達予具保人游福富位於桃園縣○○鎮○○街○○巷○○號4樓住所,通知具保人於95年9月12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逾期則依法沒入保證金,前開傳票亦因未獲具保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分別各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於95年8月25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以為送達,然被告並未依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聲請人復於95年9月12日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前開住所拘提被告,因未遇被告而無法拘提到案。聲請人另以傳票送達予被告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住所,通知被告於95年11月9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於95年10月23日將傳票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以為送達,惟被告仍未依期到案執行。聲請人再於95年11月10日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前開住所拘提被告,仍因未遇被告而無法拘提到案等情,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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