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楊明裕 債務人 朱承運
一、㈠債務人楊明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肆
拾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捌拾元⑵新臺幣柒仟玖佰柒拾玖元⑶新臺幣伍仟柒佰肆拾捌元,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⑴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⑵年息百分之八⑶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明裕、朱承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
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叁拾貳元⑵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玖拾柒元⑶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叁拾柒元,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⑴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⑵年息百分之八⑶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