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毓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字第2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
8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確定。②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虎簡字第
13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確定③犯附表編號4至2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合併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4至26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4至20所示之罪、附表編號21至26所示之罪,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1年4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編號4至20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編號21至26所示罪刑則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08年
8月14日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51頁)在卷可稽,已合定刑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4至20所示之罪刑,附表編號21至26所示之罪刑,分別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1年4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26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26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而施用毒品者實具有病患性犯人之性質,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相異,除刑罰外亦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附表編號3至26均為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考量其餘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編號21至26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2、編號4至2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附表:受刑人陳宏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4日上午某時│107年12月4日上午某時│107年11月17日3時6分│││許│許│許│├───┬────┼───────────┼───────────┼───────────┤│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28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288號│108年度偵字第165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00號│108年度訴字第200號│108年度虎簡字第1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17日│108年5月17日│108年6月17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00號│108年度訴字第200號│108年度虎簡字第13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3日│108年6月3日│108年7月15日│├───┴────┼───────────┼───────────┼───────────┤│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35號。│2134號。│2722號。│└────────┴───────────┴───────────┴───────────┘┌────────┬───────────┬───────────┬───────────┐│編號│4│5│6│├────────┼───────────┼───────────┼───────────┤│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10月29日1時46分│107年10月9日3時2分│107年10月15日2時50分│││許│許│許│├───┬────┼───────────┼───────────┼───────────┤│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8年度偵字第150、48│108年度偵字第150、48│108年度偵字第150、48││││0、587、614、620、│0、587、614、620、│0、587、614、620、││││670、723、1596、1840│670、723、1596、1840│670、723、1596、1840││││、2557號│、2557號│、255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1、363號│1、3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1、363號│1、36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備註│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19號。│第2819號。│第2819號。│││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6月確定。│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8月5日2時50分│107年11月21日4時2分│107年11月5日3時32分│││許│許│許│├───┬────┼───────────┼───────────┼───────────┤│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8年度偵字第150、48│108年度偵字第150、48│108年度偵字第150、48││││0、587、614、620、│0、587、614、620、│0、587、614、620、││││670、723、1596、1840│670、723、1596、1840│670、723、1596、1840││││、2557號│、2557號│、255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1、363號│1、3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1、363號│1、36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備註│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19號。│第2819號。│第2819號。│││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6月確定。│6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5日2時40分│107年12月4日0時許│107年10月9日2時44分│││許││許│├───┬────┼───────────┼───────────┼───────────┤│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8年度偵字第150、48│108年度偵字第150、48│108年度偵字第150、48││││0、587、614、620、│0、587、614、620、│0、587、614、620、││││670、723、1596、1840│670、723、1596、1840│670、723、1596、1840││││、2557號│、2557號│、255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1、363號│1、3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1、363號│1、36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備註│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19號。│第2819號。│第2819號。│││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6月確定。│6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2日3時許│107年10月15日2時29分│107年11月29日3時6分││││許│許│├───┬────┼───────────┼───────────┼───────────┤│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8年度偵字第150、48│108年度偵字第150、48│108年度偵字第150、48││││0、587、614、620、│0、587、614、620、│0、587、614、620、││││670、723、1596、1840│670、723、1596、1840│670、723、1596、1840││││、2557號│、2557號│、255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1、363號│1、3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1、363號│1、36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備註│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19號。│第2819號。│第2819號。│││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6月確定。│6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26日2、3時│107年11月13日3時44分│107年11月5日2時26分│││許│許│許│├───┬────┼───────────┼───────────┼───────────┤│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8年度偵字第150、48│108年度偵字第150、48│108年度偵字第150、48││││0、587、614、620、│0、587、614、620、│0、587、614、620、││││670、723、1596、1840│670、723、1596、1840│670、723、1596、1840││││、2557號│、2557號│、255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1、363號│1、3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1、363號│1、36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備註│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19號。│第2819號。│第2819號。│││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6月確定。│6月確定。│└────────┴───────────┴───────────┴───────────┘┌────────┬───────────┬───────────┬───────────┐│編號│19│20│21│├────────┼───────────┼───────────┼───────────┤│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17日2時47分│107年12月3日3時9分│107年10月14日18時許起│││許│許│至翌(15)日2時29分止│││││之某時許│├───┬────┼───────────┼───────────┼───────────┤│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8年度偵字第150、48│108年度偵字第150、48│108年度偵字第150、48││││0、587、614、620、│0、587、614、620、│0、587、614、620、││││670、723、1596、1840│670、723、1596、1840│670、723、1596、1840││││、2557號│、2557號│、255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1、363號│1、3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1、363號│1、36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備註│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19號。│第2819號。│第2820號。│││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2.編號4至20之罪刑,經│2.編號21至26之罪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6月確定。│4月確定。│└────────┴───────────┴───────────┴───────────┘┌────────┬───────────┬───────────┬───────────┐│編號│22│23│24│├────────┼───────────┼───────────┼───────────┤│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26日3時35分│107年11月17日2時27分│107年11月29日2時25分│││許│許│許│├───┬────┼───────────┼───────────┼───────────┤│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8年度偵字第150、48│108年度偵字第150、48│108年度偵字第150、48││││0、587、614、620、│0、587、614、620、│0、587、614、620、││││670、723、1596、1840│670、723、1596、1840│670、723、1596、1840││││、2557號│、2557號│、255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1、363號│1、3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1、363號│1、36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備註│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20號。│第2820號。│第2820號。│││2.編號21至26之罪刑,經│2.編號21至26之罪刑,經│2.編號21至26之罪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4月確定。│4月確定。│└────────┴───────────┴───────────┴───────────┘┌────────┬───────────┬───────────┬───────────┐│編號│25│26│(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5日3時11分│107年11月5日3時28分││││許│許││├───┬────┼───────────┼───────────┼───────────┤│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8年度偵字第150、48│108年度偵字第150、48│││││0、587、614、620、│0、587、614、620、│││││670、723、1596、1840│670、723、1596、1840│││││、2557號│、255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1、3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41、26│108年度易字第141、26│││││1、363號│1、36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備註│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20號。│第2820號。││││2.編號21至26之罪刑,經│2.編號21至26之罪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