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號
原告七益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文 被告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零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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