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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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吳為平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