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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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淑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玖伍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肆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請,核與所檢送之卷證相符,堪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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