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80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秀惠 上列上訴人與 黃永隆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邱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