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於96年10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於96年10月3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3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11860號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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