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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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偵字第3326號、99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PANERAI」商標之手錶貳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1月24日晚間11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和緯路路口花園夜市第3排第16號攤位,查獲被告甲○○販賣仿冒「PANERAI」商標之手錶2支,該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3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所查扣之仿冒「PANERAI」商標之手錶2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販賣仿冒「PANERAI」商標之手錶等物所犯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3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PANERAI」商標之手錶2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上開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且上開扣案物品確係仿冒之商品乙節,亦有證人 賴麗玉 於警詢中之指述及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憑,是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就前述仿冒「PANERAI」商標之手錶2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83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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