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小字第213號
原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視訊費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實際住居所及戶籍
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明用
之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
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
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被告經依原告陳報之址送達,無人收
受寄存於當地治安機關,惟無法確知是否為住所,原告起訴
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