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簡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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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簡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簡聲字第81號聲請人 李金榮 相對人 李唐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承被繼承人 李蔡月英 之遺產,依規定對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李唐安等三人寄發存證信函,但因相對人招領逾期而遭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者,須符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僅係因收件人招領逾期而遭退回,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可稽,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又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派員至相對人之戶籍址訪查,結果相對人確實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分局104年4月22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43290172號函附卷可稽,是以,自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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