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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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2號原告 蘇國城
許瀞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 律師被告 陳彥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3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丁亦慧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史華齡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570 號(112.10.13)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簡附民 字第 372 號裁定(112.11.29)【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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