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7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志安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第一類可顯示抵押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所有權人戴志安之最新土地及建物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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