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 蔡金萬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188元【計算式:37,300元×2.5公尺×1.75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