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登山上列受刑人因槍砲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登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登山前犯槍砲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計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1年10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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