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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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58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廖見賢 債務人 朱子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子嚴與債權人簽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10月8日起至105年10月8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借據所示,債務人同意依本借據之約定,負清償責任。
詎料債務人自102年6月8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428,887元整,及自102年6月8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等未為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依借據第十一條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份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約自應清償前揭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