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9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玉芳黃勝志黃永德董進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經核,本票號碼:CH733556之票載到期日為民國100年
8月27日,故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本票之到期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玉芳、黃勝志、黃永德、董進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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