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小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4年度竹小字第362號原告冠蓋京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按冠蓋京豪社區住戶規約第10條約定,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之必要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即原告)繳納管理費及其他公共基金,區分所有權人若於規定之日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依銀行利率計算。查被告為冠蓋京豪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建物門牌號碼為新竹市○○○路○○○號8樓之2(以下簡稱系爭建物),如上所述,被告有依法遵照冠蓋京豪社區之區分所有權會議所議決事項行事之義務,而按管理費之收費標準,係依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所有權狀所載之總面積為基準,住戶每坪每月以50元計算應繳之管理費,採季收方式,一次收取3個月,嗣於民國93年5月29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調降管理費為每坪每月40元計算。依被告所有權狀所載之面積為31.23坪計算,管理費調降前每季之管理費為4,680元,調降後每季之管理費為3,748元。詎被告尚積欠原告管理費:⑴92年共18,310元、⑵93年1月至3月共4,680元、⑶93年4月至6月共4,680元、⑷93年7月至9月共3,748元、⑸93年10月至12月共3,748元、⑹94年1月至3月共3,748元、⑺94年4月至6月共3,748元、⑻94年7月至9月共3,748元,總計46,410元未為清償,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94年5月份之住戶規約、積欠費用明細表、冠蓋京豪大樓88年之住戶規約、冠蓋京豪大樓社區第1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各乙份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另按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10條及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㈢、查本件被告既為原告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人,依上開規定,自應負擔繳納管理費之義務。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46,4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永榮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用│1,000元│由原告預納。│├───────┼───────┼───────┤│第一審送達費用│500元│由原告預納(此││││為登報費用)。│├───────┼───────┼───────┤│合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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