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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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1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之「輕鬆網路休閒館」(即艾莉絲資訊社)負責人,明知電腦軟體「WindowsXP」、「世紀帝國2」(征服者入侵)
、「世紀帝國3」,均係美商微軟公司(下稱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且上開電腦程式著作物,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公司同意,不得意圖營利而重製及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竟為圖營利而基於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於94年4月至7月間,未經著作權人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上開著作財產權人所分別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軟體於「輕鬆網路休閒館」營業所使用之電腦內,而連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4年1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許,經警前往上址執行搜索,在「輕鬆網路休閒館」所有37台電腦內,分別發現非法重製之電腦程式軟體,並扣得電腦主機2部。案經微軟公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及違反同法第87條第5款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使用,應依同法第93條第3款處斷。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微軟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3條第3款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585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明知電腦軟體「大富翁4」、「大富翁6」係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宇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大宇公司同意,不得意圖營利而重製及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竟為圖營利而基於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於94年4月間起,未經著作權人大宇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上開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軟體於「輕鬆網路休閒館」營業所使用之電腦內,而連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案經大宇公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及違反同法第87條第5款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使用,應依同法第93條第3款處斷。因本案係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併辦部分與本案即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王美玲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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