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62號上訴人 杜瑜心 上列上訴人與 杜值榕 間因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前經准予訴訟救助,而不須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林雅莉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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