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參加人 洪坤木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汪明清 與被告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就原告汪明清與被告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鄧晴馨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茵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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