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80號聲請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處理下列各款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三、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甲○○之住所地為「嘉義縣中埔鄉隆興村崎頭仔1之5號」,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酌定報酬,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歐貞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