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29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莊玉熙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