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補字第73號聲明人 張陳碧霞
張美麗 張美雪 張美娟 張美玲 張世傑 張世豪 張宜潔 林峯正 林峯田 林巧倫 彭冠瑋 彭冠齊 彭紀緹 陳柏安 陳柏奕 陳靖 陳宜煌 陳宜瑲 陳宜誠 杜景翔 杜奕葶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美桂 人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杜俊源 聲明人 杜冠瑛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張保章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家事庭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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