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補字第73號聲明人 張陳碧霞
張美麗 張美雪 張美娟 張美玲 張世傑 張世豪 張宜潔 林峯正 林峯田 林巧倫 彭冠瑋 彭冠齊 彭紀緹 陳柏安 陳柏奕 陳靖 陳宜煌 陳宜瑲 陳宜誠 杜景翔 杜奕葶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美桂 人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杜俊源 聲明人 杜冠瑛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張保章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家事庭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