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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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劉永裕 代理人 彭春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7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1年2月2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有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晉陞太空股份有限公司106-NF-0000000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