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原告 黃莛勻 被告 張智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
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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