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催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催字第78號聲請人 高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高常義 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高常義(住所:屏東縣來義鄉○○村○○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76年9月6日死亡,僅依民法之規定,聲請貴院由遺產管理人提出遺產清冊,並依法辦理公示催告程序,俾便一定期間內之公告程序完成聲明後,據以塗銷其所有權收回國有,始得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改配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惟查,聲明人業於98年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98年5月20日以98年度家催字第6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聲明人已於98年6月2日登報等情,由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公示催告,核無必要,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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