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凱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凱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8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及附表編號9至11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及7月之總和。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即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林芷瑜附表:受刑人許凱量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3日採尿時點往前回溯│106年3月18日某時│106年3月26日採尿時點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645號等│度毒偵字第645號等│度毒偵字第645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105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105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1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105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105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105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8所示8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31日採尿時點往前回溯│105年9月23日採尿時點往前回溯│105年11月14日採尿時點往前回│││96小時內某時│96小時內某時│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年度及案號│度撤緩毒偵字第70號等│度撤緩毒偵字第70號等│度撤緩毒偵字第70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605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605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6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605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605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605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8所示8罪經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30日採尿時點往前回│105年12月14日採尿時點往前回│106年1月1日或2日│││溯96小時內某時│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年度及案號│度撤緩毒偵字第70號等│度撤緩毒偵字第70號等│度撤緩毒偵字第81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605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605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8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106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605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605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817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1日│107年1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8所示8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9至11所示3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19日採尿時點往前回溯│106年2月8日採尿時點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年度及案號│度撤緩毒偵字第81號等│度撤緩毒偵字第81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817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8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817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817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1月16日│107年1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9至11所示3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