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廖椿堅 律師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鍾國樑
陳昕喬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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