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王洛琪 被告 李東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易字第2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蕭孝如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